02 July 2010

鞭刑

馬來西亞及新加坡,沿用英國殖民地時代的的「鞭刑」, 來對付其國內強奸及毒犯罪,似違背美國帝國主義的民主潮流,且有損害其所謂的人權保障。

目前新加坡、馬來西亞所採行之「鞭刑」, 無知者常提出是野蠻行為,但依法據考查鞭刑沿習自英國殖民地時期 之刑罰制度,屬於身體刑(我國古稱肉刑)之 一種。此種刑罰是以特製的鞭子,浸以特製之藥水,執行是脫去全身衣物,綁在特殊的刑具上,依醫療人員判斷執行的可行性;執行後傷口不易癒合,且疤痕難以除 去,成為一生擺脫不去的犯罪記號。這亦是犯罪者因此從不再犯的主要因素。

我國古代的刑罰,早有「鞭刑」, 為五刑之一,屬肉刑之一種。各種刑罰如刺刑腐刑及杖刑等酷刑無不比此殘 忍。

許多人強調基本人性尊嚴而反對這種刑罰,但相對受害者一生心靈 的影響,遠比罪犯的這種應得懲治的身體上的傷害來得多。一旦遭遇,受害者将面对心灵及肉体上的痛苦。就算肉体已经痊愈,心灵上的创伤可是一辈子。一旦想不开,寻短见常常是受害者解决的方式。鞭刑对这些禽兽不如的人来说简直是受之有余。不但如此,这种折磨既让人腿软的刑罚更能杀一儆百,让禽兽们三思而后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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